|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6-29171 | 分     类: | |
|---|---|---|---|
| 发布机构: | 大冶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 发文日期: | 2026-05-25 15:31 |
| 文   号: | 冶土征预告字〔2026〕20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名   称: | 大冶市2026年度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土地征收预公告 | ||
土地征收预公告
冶土征预告字〔2026〕2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征收大冶市还地桥镇板桥村、还桥村、燎原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现对启动征收土地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拟征收大冶市还地桥镇板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382公顷、还桥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3194公顷、燎原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5788公顷,合计2.8364公顷。拟征收土地地块四至和红线范围,详见土地勘测定界图。
二、征收土地理由
拟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用于大冶市2026年度第33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已纳入成片开发建设方案,拟用于城镇村道路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因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确需征收上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土地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安排
根据大冶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工作安排,自本公告公布期满后,由属地政府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承包经营与具体使用情况,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面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
四、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安排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23〕16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4〕53号)和《湖北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人社〔2015〕2号)等有关规定,自本公告公布期满后,由属地政府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调查。涉及拟征收土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支持配合。
五、其他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户口迁入、分户、房屋交易、翻(扩)建、装潢、核发营业执照、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等不正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种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本公告期限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公告范围为涉地政府、行政村和村民小组。
特此公告。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9日
(联系电话:8769851,监督电话:876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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