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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镇管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21-01-22 09:38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1-10508 分     类:
发布机构: 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1-01-22 09:38
文   号: 区·镇办发〔2020〕1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名   称: 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关于印发《区·镇管理制度》的通知

黄石临空经济区·还地桥镇党政综合办公室关于印发《区·镇管理制度》的通知

区·镇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内设各办公室:

《区·镇管理制度》已经区·镇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0年1月21日


区·镇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区·镇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行政效率,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特制订以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区·镇工作人员工作有计划性、系统性,保证工作有条不紊、紧张有序地进行。对每一年度、每一季度、每一月份的每项工作都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计划,提出积极可行的目标,并按照计划主动地组织实施,力求在预定的时间内实现所定目标,在完成每项工作后,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并形成书面材料。将计划和总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有关部门和领导,以便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

第二条 各项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归口管理。每名工作人员都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本职工作或分管工作,除重大事情需要报主要领导或集体研究决定外,要积极妥善地处理好自己职能范围(或分管)的各项工作。关系到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配合完成的工作,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分管领导搞好协调,确保完成任务,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出色地完成中心工作,做好请示汇报,部门要将阶段工作或突击活动进展情况、完成情况及时地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要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以便领导了解情况,调度工作。对于难度大或原则性强而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向领导请示,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条 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党委、政府和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每项工作,要迅速作出反应,尽快地拿出最佳方案,经批准后,立即组织实施,做到当天的事当天办,当月的事当月办,切实做到优质高效。

第四条 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做到干一行、爱一行、精通一行,尽职、尽责、尽心,要敢于担当,争创一流,坚决杜绝推诿、扯皮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 强化公仆意识和服务观念,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解难题,彻底转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官僚作风,对群众合理的要求,能办到的事情要立即办,并且一定办好,对不合理或一时办不到的事情要耐心细致地解释、说服、教育,坚决杜绝拖着不办或者利用手中权力徇私舞弊等有损镇区形象的现象发生。

第六条 在工作时间内,不准任何人从事非公务活动,严禁上网聊天、玩游戏等娱乐活动。形成团结紧张、严肃活泼的工作作风,树立良好的区·镇干部形象。

第七条 在工作日内禁止饮酒,更不得酗酒闹事,违者将按相关规定严格问责。

第八条 严禁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下赌博,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章  考勤

第九条 区·镇工作人员上下班考勤实行签到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缺勤,每天早晚各签到一次,上午上班必须在8:00之前签到,下午下班在17:30之后签退。未签到只签退的,视为迟到1次,只签到未签退的视为早退1次。因公外出、公务活动等特殊情况必须向纪委或党政办报告登记。

第十条 每迟到、早退1次罚款20元,旷工一次罚款200元。区·镇工作人员考勤记录每月月底进行张榜公布。对违反上下班纪律的,由纪委(监察室)出具书面出勤情况,对迟到、早退、旷工的罚款核算到人,由财务室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 当月累计旷工7天或迟到、早退达15次者,停职停薪一个月,本人作书面检讨,并全区·镇通报,方可复工复职。纪委(监察室、督办室)对干部职工出勤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对经常迟到、早退的人员,予以诫勉约谈。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假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除名,非公务员身份工作人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三章  值班

第十三条 每天当班人员必须处理好当值时间内的一切事务,不得擅离职守。值班实行签到考勤,值班分为工作日值班和节假日值班。工作日值班分为中班和晚班,中班时间从12:00-14:30,晚班时间从17:30-次日8:00(值班时间根据作息时间调整而调整),中班和晚上睡班人员由带班领导安排专人值守;节假日值班从8:00-次日8:00,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当日值班人员可由带班领导分时段安排班次,每班次不得少于2人,敏感时期除外)。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值班的必须向带班领导请假,否则视同旷工处理。

值班电话在响铃3声内必须接听,值班人员要做好来电来访登记、处置和回复工作,遇到重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内向主要领导汇报,并按领导批示迅速处置。遇事不报、贻误时机,造成严重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格追责。

第四章  请(休)假

第十四条 年休假

休假原则:区·镇直属各企事业单位、内设各办公室在确保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分期分批次安排年休假,且遵循以下原则:年休假满10天及以上的,一次休假不超过5天;相近岗位人员不能同时休假;在开展中心工作期间(如:征地拆迁、防汛抗旱、信访维稳、村社区选举等),干部职工原则上不能休年休假。

休假期限:工龄满1年不足10年的,休假5天;工龄满10年不足20年的,休假10天;工龄满20年及以上的,休假15天。(年休假不可结转到后续年度累计)

休假审批备案:安排干部职工的年休假应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在本年度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单位和所在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党政主职安排休假,应分别报市委书记、市长审批;班子副职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请,报主要领导批准。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的同时,实行带薪年休假备案制度。干部休假前,将《审批备案表》报区·镇办公室、纪委备案。

休假替办:干部职工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实行替办制,休假前应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工作相互替办人员不得同时休年休假。干部职工申请年休假时,休假人应请替办人在《干部职工年休假审批表》中填写替办意见。一般工作人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各办公室负责人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替办。各办公室、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分管领导指定一名干部替办;领导班子成员休年休假期间的工作,由主要领导指定一名负责人替办。

第十五条 病假。干部职工患病需要休病假的,应有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并书面申请。指定医疗机构是指本地区大中型医院。干部职工病假期限在1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病假2天或2天以上的,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报区·镇纪委备案。

第十六条 事假。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之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本人工作时间办理私事的,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以请事假,因私请假应用当年的年休假冲抵。事假期限在1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事假2天或2天以上的,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报主要领导批准,报区·镇纪委备案。

第十七条 婚假。干部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法定婚假3天(取消晚婚假)。请婚假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报区·镇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产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产假为128天,男职工享受生育护理假15天,产假和护理假含节假日。产假和护理假应按程序进行审批,由本人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报区·镇纪委备案。

第十九条 各部门单位应建立请(休)假登记台帐,由各部门单位负责统计后在当月下旬报区·镇党政办(组宣科)、纪委备案。请假者须持请假条提前请假,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到期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写请假条的,须电话或口头请假,经领导同意后,事后再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档案资料管理。全区·镇各类档案资料必须在区·镇档案馆归档管理。档案馆对集中保管的档案,要统一编制检索目录、案卷目录等,做到科学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二十一条 档案资料收录范围。档案收录范围包含区·镇各内设办公室、部门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园区建设指挥部、直管的二级单位。

第二十二条 档案资料收录种类。1、文书文件材料(上级来文,重要的规定、决定、通报,会议记录、纪要,人事任免、职务任免,机构设置,违纪处分决定,违纪案件查处案卷、通报,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2、各类征地协议合同、拆迁协议合同、招商协议合同等。3、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声像资料(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磁盘数据、光盘资料等)。4、会计凭证。5、实物档案(奖牌、证书、奖旗、奖杯,机构撤并注销的印章)。6、城建文件材料(重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可行性报告,施工设计图纸,工程验收文件,竣工图纸,竣工决算等)

第二十三条 档案资料收录时间。每年3月份将上年度所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按区·镇档案收录种类、归档要求移交到区·镇档案馆。协议合同类需即时移交区·镇档案馆。

第二十四条 档案资料移交。各内设办公室、部门单位、各工程建设指挥部、园区建设指挥部、直管的二级单位将各种文件资料原件移交区·镇档案馆,移交前必须将资料进行分类,并填好移交目录,办好移交、接收手续(移交目录一式二份,移交人和接收人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档案资料查阅。档案管理要严格遵守保密守则,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档案馆。外来单位查阅档案需提供介绍信、身份证明,经领导批准签名方可查阅、复印,原件一律不准借出。内部查阅,需按有关查阅规定办理,并进行登记。在查阅时必须有档案管理人员在场,并在档案馆内查阅,不得翻阅无关资料。如原始档案借出、修改,需请示区·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打条领出,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馆。

第二十六条 档案工作责任。区·镇各内设办公室、部门单位、各指挥部要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部门单位(指挥部)的档案收集、整理、移交工作,为档案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各办公室负责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各指挥部指挥长为各口、各线档案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班子成员为分管责任人,负责督办所属口档案收集、分类和移交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档案资料据为己有,不得涂改、仿造档案资料,不得擅自撤换、添加、销毁档案资料。不得因工作不负责或不遵守档案管理制度,导致档案资料损毁、丢失等。

第二十七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档案资料未移交区·镇档案馆的,如影响区·镇档案达标(复核),将对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罚款2000元,分管责任人罚款1000元。对重要档案资料遗失的,取消当事人及直接责任人档案达标奖。

第六章  公务(商务)出差

第二十八条 出差审批。出差前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公务出差事先应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区·镇内设办公室、部门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审批;区·镇领导班子成员出差,报主要领导审批。主要领导出差,按规定报市委、市政府审批。跨部门联合出差的,由牵头部门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主要领导审批。

确因特殊情况,出差前无法填写审批单的,须经主要领导同意,出差返回后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不予报销相关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差旅费报销标准。根据《大冶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冶财〔2014〕135号)规定执行。城市间交通费:因公出差城市间交通费用据实结算,但只能乘座规定的交通工具(火车硬席<硬座、硬卧,z37/38和z77/78除外、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轮船三等舱;飞机经济舱);住宿费:因公出差人员只能住宿标准间,每人每天为350—500元(具体标准,由财务部门按出差地审定);伙食补助:按出差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因公出差人员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100元,黄石市、阳新县及乡镇出差的,伙食补助为每人每天80元;市内交通费:按省外每人每天80元、省内每人每天50元包干使用,黄石市、阳新县及乡镇每人每天30元包干使用(带车出差或租车出差的不享受市内交通费补助)。

第三十条 报销管理。公务出差实行一事一结,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出差人员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活动或比赛通知等)、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合法原始凭证,填写差旅报销单,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区·镇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各项开支,未按照规定开支的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三十一条 监督问责。加强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严格控制差旅费规模。相关领导、财务人员应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规,内容真实完整。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二条 商务出差审批程序比照公务出差审批程序,差旅报销标准按照《黄石市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公务(商务)接待

第三十三条 区·镇公务接待应当严格审批制度,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对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区·镇工作人员个人接待活动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三十四条 规范全区公务接待程序,包括拟定方案、审批交办、组织接待、接待结算四个环节。公务接待活动前,由接待部门单位拟定接待方案,内容包括任务来源、来人基本情况、活动内容、日程安排、食宿安排、全(主)陪人员、责任分工等事项;接待方案拟定后连同派出单位的区·镇公函一起按程序进行签批;接待方案审批后,严格遵照方案做好组织协调、接待服务工作;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部门单位应及时完成接待费用审核签字,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做好结算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住宿,执行协议价格。省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处级干部安排标准间。房间内不得摆放鲜花、水果、配发洗漱用品。住房经费结算,按照省市差旅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区·镇公务招待原则上只能在食堂就餐,区·镇食堂一律凭《公务招待审批单》进食堂就餐。

第三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在外招待,必须履行审批程序,方可在指定的餐馆就餐。未经批准同意,费用自行承担。

第三十八条 严格接待工作餐标准和陪餐人数,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自助餐形式,以本地家常菜为主。公务接待餐标准为圆桌餐每人每餐不超过90元(严格杜绝同城接待),自助餐按干部工作餐标准执行(每人每餐10元)。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条 商务接待审批程序比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接待费用报销标准按照《黄石市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合同会签

第四十条 合同包括对下合同和对外各类合作合同。

第四十一条 会签使用《合同会签审批单》,会签人员必须对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提出相关意见,对其修改的部分负责。

第四十二条 由执行部门起草后,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

第四十三条 合同执行部门填制《合同会签审批单》,并准备好合同草拟件、对方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单位概况以及能证明对方履约能力的相关材料)等作为会签附件。

第四十四条 签订合同必须由合同执行部门、部门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会签,法律顾问对合同进行最终审核(限对外各类合同),最后由区·镇法人代表签批意见。

第四十五条 重大事项合同会签,由执行部门提请召开党委会研究,研究通过后由执行部门填制《重大事项党委会签审批单》,并由经办人、部门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签字,再由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进行会签。

第四十六条 所有合同草稿、《合同会签单》、附件及正式合同文本一律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九章  发文

第四十七条 发文程序

拟稿。需以党委、政府(含党政综合办公室)名义行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公文要求负责草拟初稿,并确保稿件质量,制发的文件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核稿。初稿拟定后,党委系列的文件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组宣科)负责审核把关,行政系列的文件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审核把关。确定行文文种、行文字号、行文方向,并确保行文规范、中心明确、语句通顺、简洁流畅。

会签。初稿核定后,按照文件类别,由党政办负责人签署拟办意见,再送相关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签发。以党委(办公室)或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的,必须由党委书记或镇长签发。

校对。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党政综合办公室(文印室)进行文件印发前的最后校对,确保万无一失。

缮印。由文印室负责,务必严格排版,做到版面清晰、美观,对印制的底稿、废页按保密规定妥善处理。

印章。在制成的公文上加盖区·镇印章,用印要端正、清晰、位置恰当,“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分发。按照“谁草拟谁分发”的原则,由文件草拟部门负责文件的装订、分发、报送。

归档。文印室负责对印制的公文进行统一编号,将文件的草稿、正式版整理归档。

第四十八条 发文原则。可发可不发的公文坚决不发,涉及的单项工作通知、通报等一般不予行文,以便笺方式加盖办公室印章予以发放;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公文原则上每年只发一次,且严格控制印制份数;上级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需转发的文件,原则上不以“红头”形式发文,经党政综合办公室同意后以复印件形式进行转发;区·镇纪委、综治办、安监办实行独立发文,文件格式、审核、签批、装订、分发均自行负责。

第四十九条 公文要严格遵守签批程序,经领导签发后的文件初稿一律视为定稿,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核稿和校对需认真谨慎对待,原则上不由同一人完成。

第十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区·镇固定资产是指通过各种方式取得,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的专用设备;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其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在固定资产维修、改良过程中购置的,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配件及零部件;经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其它固定资产。

资产使用部门通过购置、拨入、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均属区·镇固定资产。

第五十一条 区·镇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属于临空经济区管委会·还地桥镇;区·镇固定资产的使用权属于取得固定资产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资产使用部门);区·镇固定资产的帐务管理和实物管理部门为区·镇国资公司。

第五十二条 对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部门应在每个财政年度初编制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并将其纳入年度财务预算中。使用单位需要购置固定资产,应填写《区·镇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实行领导会签,经办人将该表报送党政综合办公室集中购置。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五十三条 对区·镇固定资产实行登记制度,以便强化管理。购置固定资产后,国资公司对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价值、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部门、分布位置、资产监护责任人等资料进行登记。再由经办人签字认领,并在报销凭证上签字。

第五十四条 国资公司根据资产登记资料,建立资产实物台帐,同时要建立区·镇固定资产电子档案。要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加强区·镇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

第五十五条 国资公司根据资产登记资料建立区·镇固定资产财务帐目,包括区·镇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

第五十六条 固定资产可以在区·镇内部进行调配,包括变更分布位置、变更监护责任人,但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需要变更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后,到国资公司登记,进行区·镇固定资产电子档案的数据变更。使用部门无权对固定资产私自调配。

第五十七条 为保全区·镇固定资产,避免其流失、人为损毁,实行区·镇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制度,区·镇固定资产的使用人也是其监护责任人,即谁使用谁负责,属于使用部门公用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指定专门的监护责任人,享有区·镇固定资产的使用权、监护权,承担固定资产保全责任。固定资产监护责任人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要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十八条 对区·镇固定资产实行定期的清理制度,包括全面清理及分类抽查。

第五十九条 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区·镇固定资产流失、损毁,应查明原因,如属正常损失,资产监护责任人应向国资公司出具书面说明,经本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到国资公司办理资产核销手续;属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流失、损毁,应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要求其赔偿、恢复原状。

第六十条 因业务需要或其它原因,需要拨出区·镇固定资产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表》,经审批后,经办人持审批表到国资公司办理资产转移核销手续。

第六十一条 区·镇固定资产原则上禁止对外出售,对废旧、淘汰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公司报请领导审批,组织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进行处置,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审批单》,按程序审批核销,出售收入全部上缴开发区财政帐户。固定资产报废的,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单》,按权限审批到位后,同意报废,由区·镇纪委对其进行审核,完成相应的认定后可进行帐面核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国资公司以废品进行处置,并将处置收入上缴区·镇财政帐户。

第六十二条 区·镇固定资产采购、清查、出售和报废处置,区·镇纪委要全程介入监督,并在相关审批单中签字认可。

第十一章  区·镇食堂就餐管理

第六十三条 区·镇食堂服务对象为区·镇在职在岗干部职工,杜绝非区·镇干部职工在食堂进餐。

第六十四条 区·镇部门抽调人员进餐,以部门单位为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含用餐人姓名、抽调岗位、用餐周期),经部门单位分管领导和分管后勤的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审批单交党政综合办公室,方可在食堂安排就餐。(抽调人员只限在区·镇办公楼工作人员)

第六十五条 区·镇来客,需要在食堂就餐的(工作餐),按公务接待程序进行审批。

第六十六条 区·镇食堂只提供工作日的早、中餐,晚餐和假日只为值班人员和加班人员提供就餐(假日提供中、晚餐)。

第六十七条 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食物操作间,就餐人员不得将食物打包外带,一经发现,将处罚当事人50元,司务长罚款100元,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区·镇纪委、监察室严格督办落实。

第七十条 直属部门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党政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大冶市正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备案表

2.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备案表

3.公务出差审批表

4.公务接待审批单

5.公务接待结算清单

6.合同会签审批单

7.重大事项党委会签审批单

附件1:

大冶市正科职以上领导干部带薪年休假审批备案表

单  位:

姓   名

现任职务

参加工作

时   间

工作年限

应休假

天数

已休假天数

拟休假天数

休假起止

时   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含节假双休日  天)

休假期间

外出情况

外出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外出行程:

申请人

签  名

年   月   日

临时主持

工作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领 导

审 批

意 见

说明:1.此表适用于县级干部,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和市直单位党政主职休假审批。

2.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按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和流程,经相关领导签        

字同意后,在干部休假前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表复印件分别报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2:

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备案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职  位

参加工作     时   间

请假类别

□年休假  □事假  □病假  □婚假  □产假

应休年休假      天   数

已休假        天  数

拟请(休)      假天数

请假时间

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天(含节假双休日   天)

请假事由

替办人意见

签名:

部门单位负责人    意  见

签名:

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人意见

签名:

主管领导      意    见

签名:

主要领导          意   见                                                                                    

签名:

销假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人签名:

备注:1.此表适用于正科职以下干部职工请(休)假,由申请人填写,此表审核完毕后报区·镇纪委、党政办备案。

2.如遇急病或特殊情况而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须于当日内委托同事、亲友、家属或以电话报告主要领导,事后补填请假手续。

3.休假人员请注意安全,务必保持通讯畅通。

附件3:

公务出差审批表

出差人员填写

申请人

职务

公务出差理   由

公务出差时   间

公务出差行   程

出行人员

姓名

职务

姓名

职务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主要领

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财务审核意见

住宿、城市间交通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核报。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人,核定金额元;市内交通补助元/天、人,核定金额 元,合计:元。                                                                                                                            

大写: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区·镇纪委作考勤备份,一份在报销时作为附件与差旅费票据一并报销入帐。

附件4:

公务接待审批单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接待对象

派出单位

公务接待    时   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

公务内容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备注

接待内容

住宿地点

住宿标准

住宿房间共间,其中:套间间,单间间,标间间。预计费用元。

进餐地点

陪客人数

进餐标准

中餐100元/人以下,晚餐100元/人以下。共    餐,预计费用

接待费用预计

审批      情况

经办人

部门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分管后勤领导    审 批 意 见

附件5:

公务接待结算清单

制单时间:

接待对象

派出单位

公务内容

姓    名

单位

职务

姓    名

单位

职务

备注

接待内容

住宿

时间

场所

人数

金额

经办人

备注

餐饮

时间

场所

接待人数

金额

陪餐人

备注

其他项目

项目内容

金额

经办人

备注

1

2

3

经手人

部门单位负责人

分管领导

分管后勤领导意见

附件6:

合同会签审批单

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

合同甲方

合同乙方

份数

合同编号

送审部门

合同概要

合同会签

经办人意见:

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时间:

签名:            时间:

主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签名:            时间:

签名:            时间:

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签名:

时间:

领导批示:

签名:

时间:

附件7:

重大事项党委会签审批单

合同信息

合同名称

合同甲方

合同乙方

份数

合同编号

送审部门

合同概要

党委会议情况

会议时间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会议意见

合同会签

经办人意见:

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签名:            时间:

签名:            时间:

主管领导意见:

法律顾问审核意见:

签名:            时间:

签名:            时间:

参加会议党委成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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