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5751 | 分     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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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黄石临空经济区 | 发文日期: | 2024-09-06 08:47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名   称: | 综合行政执法委托书 |
委托单位:还地桥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勇强
受委托单位:还地桥镇综合执法中心
法定代表人:柯剑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18)18号)、《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大冶市关于深入推进陈贵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冶办发〔2019〕11号等文件精神,还地桥镇人民政府委托还地桥镇综合执法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具体内容如下:
一、委托事项
还地桥镇辖区范围内还地桥镇人民政府本级有权实施的科技、财政、人社、民政、城管执法、交通、水利和湖泊、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领域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包括乡镇级法定行政执法权力及大冶市经济发达镇赋权事项承接清单中的行政执法权力。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监督受委托单位依法按委托权限履行职责。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行为存在有过错的,委托单位应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按相关法规追究责任。
3.督促受委托单位做好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及执法证件的申报、办理和管理工作。
4.对受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文书、表格和票据等进行审查。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行使职权或将委托的行政执法权再委托给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
2.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行政执法表格、台账、文字等相关资料。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暂定 1年,自 2024 年 9 月 6 日起至 2025 年 9 月 5 日止。委托期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双方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报送一份至市司法局备案。
委托单位(印章) 受委托单位(印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朱永强 法定代表人(签字):柯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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