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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支持黄石大冶湖高新区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3-24 16:12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支持黄石大冶湖高新区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市人武部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关于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关于支持黄石大冶湖高新区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大冶市委办公室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日


关于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家成长环境,发挥企业家在引领经济发展、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社会转型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三个大冶”建设,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企业家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搭建企业家培训培养平台。加强与全国知名大学、社会培训机构的战略合作,每年举办不少于4期的企业家专题培训班、学术讲座,邀请国内知名经济学家、优秀企业家、专家教授讲学授课。利用本地资源,将格局商学院黄石分院打造成我市企业家重要培训基地。每年遴选50名左右企业家,分批次赴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集中培训。每年遴选50名左右企业家,分领域到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大型企业参观考察、交流学习,培养企业家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和创新理念。

二、加强企业家后备人才培养锻炼。将优秀青年企业家、有发展潜力的企业高管纳入后备人才库,搭建青年企业家交流平台。鼓励企业家或高级职业经理人参加在职学历提升教育,对取得硕士研究生(含MBA、EMBA)及以上学历(学位)的,给予每人50%的学费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年选派30名左右的后备人才到行业龙头企业、国内知名企业跟班实习实训。

三、注重企业家接班人跟踪培养。鼓励企业加强企业家接班人培养,将在冶自主创业或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家成年子女和指定接班人,纳入青年企业家重点培养对象,并在教育培训、学习进修、外派实习、创业扶持、金融信贷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

四、发挥大冶楚商联合会联络人才作用。加强与大冶楚商的联系与交流,广泛邀请大冶籍在外企业家、专家学者等优秀人才回乡参观考察交流,积极开展招商政策、人才政策、产业政策宣传,努力促成在外人才、技术、项目和资本回流回归。冶籍在外企业家、人才回乡投资兴业创业的,享受我市招商引资和人才引进相关政策。

五、加强高层次职业经理人培育引进。鼓励企业从市外引进熟悉国内外市场、精通现代企业管理、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丰富团队管理经验的高层次职业经理人,不断壮大企业家人才队伍规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职业经理人,符合《关于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相关资格条件的,按照人才层次类别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建立内部经营管理人才培育激励机制。

六、建立企业家参与决策咨询制度。建立有利于企业家参与市委、市政府决策的机制,积极推荐优秀企业家担任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高企业家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企业家服务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机制,市委、市政府主持召开的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会议,邀请企业家代表参加。制定对企业发展产生影响的政策,征求企业家的意见。

七、建立企业家评选表彰制度。每年评选一批在经济发展、产业创新、慈善公益事业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企业家和新锐企业家,发布“经济发展贡献榜”、“慈善公益贡献榜”,对入选的企业家每年安排一次休假疗养。对入选国家级、省级产业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等荣誉称号的,根据获得荣誉称号的等级层次,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配套奖励。

八、加强企业家思想引领。加强与各级党校的合作,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宣传教育,引导广大企业家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争做爱国敬业、诚信守法的典范。搭建大冶楚商一报一刊宣传平台,积极倡导和培育敢为人先、精益求精、诚信尽责的企业家精神,从深层次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开展企业家争先创优活动,营造比学赶超,竞相发展的良好局面。加强企业党建工作,将青年企业家、新生代企业家作为发展党员的重点培养对象,发挥党组织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

九、建立联系企业家制度。强化服务意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四大家”领导和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联系企业家制度,定期开展企业走访、家庭走访、节日慰问和专题调研等活动,协调解决结对联系企业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十、建立企业家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企业家享受省级重点医院优质诊疗服务“绿色通道”,对年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或对我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每年安排到省级重点医院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十一、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建立企业家人才队伍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列支500万元专项用于企业家人才培训培养、学习进修、交流考察、评选奖励等。鼓励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向市级企业家人才队伍发展专项资金捐资。市级企业家人才队伍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实报实销。

十二、本意见适用于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诚信守法经营,且纳税地点在我市的工商业企业中,全职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出资人、合伙人和法人代表,以及企业高薪聘请的副总经理(厂长)及以上岗位职务的高级职业经理人。

十三、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意见解释的具体工作由中共大冶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承担。由市委统战部会同市经信局、市工商联等部门单位组织实施。





关于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企业用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加快集聚支撑重点产业创新发展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助推大冶经济社会转型升级,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诚信守法经营,纳税地点在我市的企业。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生命健康、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等产业发展。

第三条从大冶市外新引进的下列五类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与我市企业签订三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在冶工作满一年的,可申报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一)高层次领军人才支持政策

高层次领军人才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同等层次的国外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人选、“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人选、“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

2.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前三位完成人;国家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平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等。

3.湖北省“百人计划”人选;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得者;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平台)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承担省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的主要完成人和全国技术能手等。

上述高层次领军人才,可申报享受以下政策:

(1)生活补贴:按照1类、2类、3类分别给予每人每月1.5万元、1.2万元、1万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2)安家补贴:按照1类、2类、3类分别给予每人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安家费,分三年支付。

(3)租房补贴: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按大冶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标准收取50%的租金。自行租房的给予五年租房补贴,前三年给予全额租房补贴,每年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后两年按房屋租金的50%予以补贴,每年租房补贴不超过2万元。

(4)购房补贴: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在大冶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照1类、2类、3类分别给予总购房款50%、最高不超过50万元、50万元、4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五年支付。

(5)个税奖励: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金额标准,给予全额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二)高等级专业技术人才支持政策

企业引进具有正高级、副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可申报享受以下政策:

1.生活补贴:正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副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2.安家补贴:正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10万元的安家费,分三年支付;副高级职称的给予每人3万元的安家费,一次性支付。

3.租房补贴: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按大冶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标准收取50%的租金。自行租房的给予五年租房补贴,前三年给予全额租房补贴,正高级职称的每年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副高级职称的每年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后两年按房屋租金的50%予以补贴,每年租房补贴不超过1万元。

4.购房补贴: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在大冶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照正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五年支付。

5.个税奖励: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金额标准,正高级职称的给予50%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三)高学历人才支持政策

企业引进具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人才,可申报享受以下政策:

1.生活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给予每人每月5000元的生活补贴,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2.安家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给予每人10万元的安家费,分三年支付;硕士研究生学历的给予每人3万元的安家费,一次性支付。

3.租房补贴: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按大冶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标准收取50%的租金。自行租房的给予五年租房补贴,前三年给予全额租房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的每年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硕士研究生学历的每年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后两年按房屋租金的50%予以补贴,每年租房补贴不超过1万元。

4.购房补贴: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在大冶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按照博士研究生学历、硕士研究生学历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购房补贴,分五年支付。

5.个税奖励: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金额标准,博士研究生学历的给予50%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四)高技能人才支持政策

企业引进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技能等级人员,可申报享受以下政策:

1.生活补贴:高级技师给予每人每月2000元的生活补贴,技师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补贴三年。

2.安家补贴:高级技师给予每人3万元的安家费,一次性支付。

3.租房补贴:安排入住人才公寓,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两年按大冶市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标准收取50%的租金。自行租房的给予五年租房补贴,前三年给予全额租房补贴,高级技师每年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技师每年租房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后两年按房屋租金的50%予以补贴,每年租房补贴不超过1万元。

4.购房补贴:以本人或配偶的名义,在大冶市购买首套自住商品房的,给予每人5万元的购房补贴,一次性支付。

5.个税奖励:按照实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金额标准,高级技师给予50%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五)实用型人才支持政策

企业引进的不具有相应学历或职称(技能等级)的实用型人才,在推动企业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根据其能力和业绩,且年薪在20万元及以上或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同等薪酬待遇标准的,可申报政策支持。经考核评审认定后,比照高学历、高职称、高技能人才享受的待遇,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政策支持。

第四条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除享受上述支持政策外,还可享受下列保障服务:

(一)户籍落户。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来冶工作,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随调随迁落户。

(二)家属就业。随迁配偶和成年子女,需在我市工作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来冶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按其原单位和身份性质对口安排,由组织、人社部门协调落实;原没有就业的,由引才企业安排工作,或由人社部门推荐就业。

(三)子女入学。随迁未成年子女需在我市就读入学的,由教育部门就近安排入学。

(四)医疗服务。在冶工作期间享受三级医院优诊服务,每年安排一次免费健康体检。

第五条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平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建立并通过省科协认定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支持。上述奖励扶持资金,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发展实施办法》(冶政办发〔2017〕8号)的有关规定,从科技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对企业新建的技师创新工作室、高技能人才工作室(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当年被认定为黄石市级工作室(基地)的,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被认定为省级工作室(基地)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工作室(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对企业推荐现有人才参与省级及以上优秀人才创新项目评选、竞赛评比,获得相关荣誉或奖项的给予配套奖励。对在冶新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荣誉或奖项的,给予个人100万元的奖励;对在冶新申报入选湖北省“百人计划”等省级人才荣誉或奖项的,给予个人50万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相关人才类荣誉或奖项未明确奖励标准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一次性奖励标准。

第八条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冶投资创业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及团队,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资格条件的,除享受生活补贴、安家补贴、租房补贴、购房补贴等政策待遇和保障服务外,视项目情况、投资规模以及产业化前景,按照《大冶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试行)》(冶政办发〔2017〕52号)相关规定给予支持。对掌握核心关键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顶尖人才团队,实行“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项目协议或工作合同,明确项目内容、实施计划和完成目标,且项目获得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经申报核准认定的,对柔性引进人才给予最高30%项目报酬补助。柔性引进人才不享受刚性引进人才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条企业引进的人才,同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两项以上资格条件的,经考核认定后,奖励补贴标准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企业引进的人才,同时符合本办法和《黄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黄办发〔2017〕13号)有关规定的,经考核认定后,奖励补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对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奖励补贴条款(社会保险补贴、医疗补贴),符合《黄石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重点产业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黄办发〔2017〕13号)有关规定和条件的,经考核认定后,按照黄石人才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企业新引进的人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大冶市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冶办发〔2012〕48号)同时废止。本办法解释的具体工作由中共大冶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承担,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关于支持黄石大冶湖高新区引进、培养和使用人才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黄石大冶湖高新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在人才培养、吸引和使用中的主体作用,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加快高新区创新驱动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相当层次执(职)业资格)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年以上相关岗位工作经验的急需紧缺人才。

第三条确立高新区用人主体地位。按照“因事设岗、精干高效、结构合理、群体优化”的原则,高新区可根据职责职能和发展规划,自主决定内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岗位设置、人员招聘、人才引进、职务聘任、人事调整、薪酬待遇、考核激励等。

第四条增强高新区选才用人自主性。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实行合同聘用、职务聘任和聘期管理,不占用编制。没有空岗的,可通过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第五条创新高新区引才聚才方式。在坚持公开招聘原则的基础上,高新区引进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予以聘用;引进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其他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自主招聘。高新区引进人才工作方案和聘用人选首次聘用前,须报中共大冶市委组织部、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六条加大高新区引进人才选用力度。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聘任为高新区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副职领导职务;表现特别优秀的,可聘任为高新区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正职领导职务。

第七条提高高新区引进人才政策待遇。对引进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可按照副县级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人员,可按照正科级确定工资福利待遇。引进的其他急需紧缺人才,根据工作岗位和聘任职务,享受大冶市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同等职务职级工资福利待遇。并建立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增长机制。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或年薪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薪酬,由高新区财政承担。

第八条畅通高新区高层次人才交流渠道。高新区内设机构或直属事业单位引进的人才表现优秀的,经组织考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可调任到大冶市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任职。

第九条鼓励高新区加大人才考核激励。建立高新区引进人才试用期考核和聘期考核制度,加强对引进人才的实绩考核和履职评价,将考核结果作为引进人才晋升、续聘和奖励的重要依据。鼓励高新区制定考核激励办法,加大对德才表现优秀、作用发挥明显、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进行奖励。

第十条鼓励高新区加快人才保障性住房建设。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的前提下,鼓励高新区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人才公寓或公共租赁房。

第十一条加强高新区引进人才配套服务。高新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其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户籍可随迁落户;配偶和成年子女需在大冶市就业的,按其迁入前的单位和身份性质,可调入大冶市相关单位工作;原没有就业的,由高新区协调安排工作或由大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就业。未成年子女需在大冶城区入学的,由大冶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学校就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的具体工作由中共大冶市委办公室商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承担,由黄石大冶湖高新区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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