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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日期:2021-03-24 16:1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

中小企业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增强企业投资信心,现提出如下十条意见:

一、进一步提升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担保能力。市财政再安排1.5亿元资金,财政注入资金达到3亿元。继续吸纳社会资本,使中小企业资本金规模争取达到5亿元,担保能力提升到50亿元。

二、提升续贷周转金规模。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解决银行到期贷款续贷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降低融资成本,市财政安排1亿元间歇资金,设立全市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续贷周转金,用于支持企业银行贷款到期续贷“过桥”。

三、建立小额贷款风险共担机制。为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建立中小企业贷款保险保证机制,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设立全市小额贷款保险风险损失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小额贷款风险损失补偿。

四、引导设立私募基金。为了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和科技创新发展的需要,市财政出资1.5亿元,与省高新技术投资有限公司及企业合作,设立节能环保产业基金、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平台规模达到30亿,其中环保产业基金20亿元,科技创新发展基金10亿元。通过股权投资以及证券投资的方式重点支持全市节能环保产业、科技创新型企业及优势企业快速扩张。

五、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科技创新经费规模提升到2000万元,重点支持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支持企业和高校等研发机构开展合作。

六、实施社保支持政策。进一步规范社保缴费政策,稳步推进社保政策的落实,对需要支持的困难企业,依据政策适当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实施社会保险费缓缴政策。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承担部分),缓缴期限为3-6个月,累计不超过12个月。对缓缴期满仍无力补缴的企业,可分年度分批次逐步补缴。缓缴期间,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不受影响。

七、推进全面创新全民创业。进一步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和创业公共服务,大力推动大学生创业、草根创业、回归创业、技术技能创业。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培育和壮大市场主体,引导和扶持全民创业。一是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200万元以内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1年社保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二是加大创业补贴力度。对符合我市创业补贴条件的创业者,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场租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争取省第三轮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补助,进一步扩大我市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扶持更多劳动者创业。三是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和“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扎实推进“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农家乐创业扶持项目”,争取升级就业专项资金扶持。逐步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基金规模,对经评估验收达标的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每项给予2-10万元奖励。

八、继续推动企业挂牌上市。根据冶政发〔2014〕11号文件精神,继续推动本市企业挂牌上市,按照进入不同层次资本市场,分别给予相应奖励,引导中小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九、开工建设工业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开工建设还地桥、陈贵、城西北至汪仁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力争2016年底投入运行。

十、加快相应证件办理,支持企业间接融资。通过开展“进企业、增信心、解难题”服务企业专项行动,对工业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对土地证、房产证存在“办证难”的企业和项目由乡镇归口上报,对符合条件的限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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