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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03-24 16:26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全市商贸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全市商贸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



关于推进全市商贸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商贸业发展,推动全市商贸流通业升级和外贸出口持续健康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发展

(一)鼓励企业进限。对新增1家当年纳入统计且次年正常启报的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当年新增限额以上商贸业企业,因进限所增加税收,按企业实际增加部分给予奖励。

按要求及时启报的星级限额以上商贸企业,给予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200元的工作经费。

(二)鼓励限上企业做大做强。对限额以上零售业企业,年零售额规模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零售额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年零售额规模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限额以上批发业企业(无零售业务),年营业额规模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2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营业额规模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且增幅超过25%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支持商贸企业集中收银

(三)推进商贸业集中收银。大型市场(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等)和商业综合体(商业街)开展集中收银统计工作的,在企业限额以上零售额达到标准,且增幅超过20%的,根据企业集中收银工作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支持生产性企业主辅分离

(四)推进主辅分离。鼓励生产性企业将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材料采购、产品运输、安装、包装、营销等非核心辅助性的业务从其主营业务中分离,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业统计。分离出来的企业在达到一定规模(零售业2000万元、批发业6000万元),且增幅超过2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商贸业企业,自设立起3年内,由市财政部门对其实现的“营改增”增值税新增地方留存部分,全部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六)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商贸业企业所涉及的行政性规费全部免收。企业因主辅分离所增加的管理费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给予补贴。

(七)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商贸业企业,符合条件的,其所购置的固定资产允许加速折旧,报税务部门备案。

(八)企业主辅分离后新设立的商贸业企业,允许利用原工业用地发展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属于建造自用商务办公用房的,优先安排用地计划。设立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用水、电、气等要素价格,享受工业企业同等待遇(省定为鼓励类服务业企业)。

四、支持企业外贸出口

(九)鼓励企业外贸出口存量增长。对年度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骨干龙头生产企业,每户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在此基础上,年出口额每增加1000万美元,增加企业奖励5万元人民币,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十)鼓励外贸企业出口增额。对生产性外贸出口企业,同历年最高年度出口额比,年度新增出口100万美元及以上的企业,按每新增出口1美元奖励5分人民币,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十一)鼓励企业开展自营出口。对已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并实现当年出口额5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增外贸出口生产性企业,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人民币。

(十二)鼓励本市企业产品出口。对通过我市外贸出口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代理业务的生产性企业,代理年出口额达50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生产企业1万元人民币奖励;在此基础上,年出口额每增加50万美元,增加奖励1万元人民币,以此类推,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以外贸综合服务体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为准)

(十三)鼓励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每年安排30万元人民币专项资金,鼓励外贸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知名展会。对参展企业人员差旅费、展位费和展品运输费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万元人民币。(按企业出口额大小顺序扶持)

(十四)鼓励经营性外贸企业出口。对在本市注册,年度出口额达到一定规模并完成本市下达年度外贸出口目标任务的外贸公司和外贸综合体,实行“一企一策”政策扶持。(依据企业与市政府签订的“一企一策”政策进行扶持)

(十五)鼓励外贸回归工程。对总部在外地、产品转移到本地出口的生产性企业,比照本办法奖励政策执行。(外贸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

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十六)市政府设立700万元商贸业发展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商贸业发展,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财政局审核,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落实。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促进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冶政办发〔2016〕30号)同时废止。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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