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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1-03-24 16:38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冶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大冶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




大冶市工业招商引资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新型工业发展进程,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在大冶市注册、纳税,符合我市装备制造、生命健康、节能环保、新材料、电子信息等五大产业发展方向,通过入园审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租赁厂房,单体项目实际投资强度原则上国家级开发区(高新区)不低于300万元/亩、省级开发区及其他工业集中区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亩的新投资工业项目。优先引进和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与我市产业集群项目关联配套的产业链项目。

(二)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7〕14号)文,我市分级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对符合本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在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新购置设备、租赁厂房、新增地方财力、外资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增资等方面,给予不同等次的奖励补助。

二、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补助

(三)对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包括土地、厂房、设备)在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3亿元至5亿元(含3亿元)、5亿元至10亿元(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依照项目落户地的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根据投资额度分别按照土地基准地价50%、60%、70%的比例,给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亿元至1亿元(含0.5亿元)、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3亿元至10亿元(含3亿元)的高新技术工业项目,依照项目落户地的土地基准地价确定出让底价,根据投资额度分别按照土地基准地价60%、70%、80%的比例,给予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对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亿元及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

从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交清土地出让价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支付50%的补助资金,基础设施工程建成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付清余下的补助资金。

(四)对企业新购置生产设备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总额为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4%,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总额为新购置生产设备实际投资总额的5%。

对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生产设备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其租赁费按银行三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补助,时限不超过三年,补助总额不超过租赁生产设备原值的4%,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租赁生产设备原值的5%。

三、厂房租赁补助

(五)对新引进的租赁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对厂房租金进行补助。厂房租金补助年限为5年,第一年按100%补助。第二年至第五年,对当年平均税收每平方米200元以下的项目,按厂房租金的50%给予补助;对当年平均税收每平方米200元至400元(含200元)的项目,按厂房租金的75%给予补助;对当年平均税收每平方米400元及以上的项目,按厂房租金的100%给予补助(目前大冶市每月厂房租金标准为8-12元/平方米)。

四、新增地方财力贡献奖励

(六)项目投产后,前3年,对其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奖励给企业用于企业发展建设。3年之后,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0.5亿元至1亿元(含0.5亿元)的工业企业,对其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50%再奖励1年;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企业,对其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50%再奖励2年;一次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对其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50%再奖励3年。

五、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零收费”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4项先缴后奖。包括:1.城市建设配套费;2.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3.水土保持补偿费;4.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

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8项全免。包括:1.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中的建设期渣土处置费;2.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3.房屋测绘费;4.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5.规划咨询方案(规划区范围内,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6.用地规划图;7.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8.防雷专业技术服务。

行政审批前置25项中介服务内容由市政府统一招标,购买服务。包括:1.项目申请报告书编制及评审;2.实测地形图;3.建筑物及围墙放线、验线;4.建设项目实测竣工验收测量报告及竣工图;5.压覆矿产评价报告;6.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7.土地评估报告;8.用地定界图;9.出让定界图;10.宗地图;11.环评文件编制;12.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3.施工图纸审查;14.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15.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16.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17.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编制;18.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19.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20.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2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2.安全预评价;23.安全设施设计;24.安全竣工验收;25.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上述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减免费用及提供服务。

六、重资产建设支持

(八)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行业内龙头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第三方评估后,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由我市代建厂房等重资产,企业自资产移交之日起分期回购,五年内购完,每年至少回购代建厂房等重资产投资总额的20%。

(九)鼓励企业职工入住政府蓝领公寓,租金前三年免交、后两年减半收取,企业职工可享受以成本价购买政府蓝领公寓。鼓励企业入驻总部经济中心办公,租赁办公用房和购置办公用房补助标准参照《关于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冶政发〔2017〕2号)执行。

七、外资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增资奖励

(十)对新引进境外投资工业企业,实收注册资本(含后续增资)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以黄石外汇管理局提供的数据为准),给予投资主体奖励人民币50万元。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美元,再奖励人民币5万元,奖金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八、关于引进项目奖励、科技、社保、人才、“双创”支持政策

(十一)对于引进项目奖励、科技奖励、社保支持等,分别参照《大冶市委托招商(以商招商)实施办法(试行)》(冶政办发〔2016〕6号)、《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发展的实施办法》(冶政办发〔2017〕8号)、《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冶政办发〔2015〕34号)执行。

人才奖励政策、“双创”奖励政策分别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

九、其他事项

(十二)在我市新投资的工业企业,凡符合本政策相关奖励扶持条款的,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实后,由市政府或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在30日内兑现到位。

(十三)本政策所指高新技术工业项目,由市科技局负责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在未取得认定前,按一般工业项目兑现本政策,在取得认定后,由市政府或所在辖区政府、开发区在30日内按高新技术工业项目兑现到位。

(十四)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大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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