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生态文化旅游、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发展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东风农场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快转变我市经济发展方式,全面推进生态转型,大力发展新兴产业,支持生态文化旅游和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的全面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奖补政策适用于符合奖补条件的各乡镇(场)、街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各乡镇)和村集体组织;在我市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市政府评定、引进的生态文化旅游或健康养生养老产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二、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我市登记设立,且经营注册地、纳税注册地、主要办公场所及产业所在地位于大冶市行政区域。
(二)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按照我市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要求,依法诚信经营,实行统一核算,具备经营和管理能力。
三、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一)生态旅游规划编制奖补。经市政府同意,对各乡镇委托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大冶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镇域生态旅游规划的,经评审通过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50%奖补;对各重要生态旅游景区(点)委托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的旅游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大冶市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规划的,经评审通过后,给予规划编制费用30%奖补。
(二)生态旅游创建扶持奖励。
1.生态旅游景区创建奖励。鼓励支持生态旅游景区(点)品牌创建,对被新评定为国家5A、4A、3A景区(点)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100万元、4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2.乡村休闲农业旅游景区(示范点)创建奖励。对被新评定为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国家级乡村旅游示范(模范)村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休闲农业示范点、乡村旅游示范(模范)村、旅游扶贫示范点、生态旅游示范点、休闲农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3.乡村旅游发展奖励。对新评定为湖北旅游名镇、湖北旅游名村、湖北旅游名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4.星级酒店、农家乐创建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一次性给予60万元、30万元、10万元产业扶持奖励;对新评定为五星、四星、三星的农家乐,分别一次性给予6万元、4万元、2万元产业扶持奖励。
5.旅行社提档升级发展奖励。对在我市设立的旅行社被新评为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游社的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省级5A、4A、3A、2A旅行社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奖补。
1.生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奖补。对符合《大冶市旅游发展规划》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建设,且当年建设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生态旅游基础设施项目,给予10%的资金奖补,当年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同一项目累计奖补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旅游基础设施包括游客接待中心、停车场、旅游厕所、旅游公路、游步道、旅游标识牌、旅游基础环境改造、提档升级等)
2.生态旅游景区(点)旅游厕所建设奖补。对新评定为3A、2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一次性给予8万元、4万元、2万元专项补助。
(四)生态旅游商品开发奖励。对率先开发具有大冶特色的生态旅游商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并获得国家专利的,给予旅游企业(个人)一定的奖励;对在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评比中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在省级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五)旅游市场开拓奖励。组团来冶游客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的旅行社、旅游企业(省内外旅行社及各类户外运动俱乐部同等对待),给予组团奖励。当年组团一日游人数达到3000人及以上的,按2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组团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按3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组团人数达到10000人及以上的,按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组团人数达到20000人及以上的,按8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当年组团2日游或3日游人数达到3000人及以上的,再按3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组团人数达到5000人及以上的,再按5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组团人数达到10000人及以上的,再按8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组团人数达到20000人及以上的,再按12元/人的标准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实施办法由市旅游局制定)
(六)生态旅游宣传及其他奖补。
1.生态旅游宣传奖补。每年安排200万元宣传促销经费,用于生态旅游产业广告宣传、资源形象、品牌塑造、创先争优、市场开发、举办旅游节庆等活动。
2.鼓励推进智慧旅游和旅游电子商务建设奖补。对智慧旅游项目实际总投资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本市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实际总投资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本市旅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生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奖励。市政府每年安排20万元专项培训经费,用于生态旅游从业人员培训及中高级管理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对取得高级(外语)、中级导游员资格并在我市从事导游工作1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人、2000元/人奖励;鼓励导游员参加各级导游大赛,对获奖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以上各项生态旅游产业发展奖补政策所需资金在大冶市旅游发展奖励基金中列支,由市旅游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
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一)非遗推广景区奖励。对旅游景点内为非遗项目提供展示场地及配套设施,经市文新广局验收,被评为优秀非遗推广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旅游景区1万元奖励。
(二)特色文化景区奖励。对将地方特色文化融入整个旅游景区的,如具有青铜文化特色、地方民俗特色等文化内容旅游项目的,经市文新广局验收,被评为优秀特色文化旅游景区的,一次性给予旅游景区1—5万元奖励。
(三)景区登山健身步道项目奖补。鼓励旅游景区自建登山健身步道,经市文新广局验收后,申报国家级登山健身步道成功的,一次性给予旅游景区5—10万元扶持奖励。
以上各项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由市文新广部门组织申报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
五、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发展奖补政策
(一)大力推进健康养生养老产业项目。积极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多种途径、方式,参与健康养生养老设施、老年护理医院、康复医院建设和公立机构改革。结合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改革工作,将我市符合条件的培训疗养机构探索转变为健康养生养老机构。
(二)拓宽健康养生养老产业投融资渠道。通过政府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方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投向健康养生养老服务领域,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健康养生养老险种,鼓励健康养生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健康养生养老服务实体,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劳动者达到在职职工人数规定比例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市政府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予以贴息。
(三)全面推进社会办养生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符合标准、经民政部门许可的社会办养老养老机构,建立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新建的非营利性养生养老机构每张床位给予不低于2000元、改造和租赁用房的养生养老机构每张床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每家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张床位);对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收住对象每人每月80元给予运营补贴。对市场化运营并服务本市老年人的营利性社会办养生养老机构按非营利性养生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补贴标准的50%执行。
(四)税费优惠政策。对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减半收取白蚁防治费、有线电视数字化工程配套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固定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收费执行国家和省相关优惠政策。境内外资资本兴办健康养生养老产业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五)专业技术人才专项补助。对养生养老机构予以医疗许可的内设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务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在人才培养、培训进修、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对取得养生养老护理员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并在养生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5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从业奖励。
(六)推进健康服务业信息化建设。依托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实现养生养老服务产业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推动健康养生养老、医疗保障、健康管理等信息共享,探索建立健康养生养老服务产业在线数据平台。推进休闲、养生、健康养生养老旅游信息化,加强基础信息资源建设和旅游门户网站建设,提高网络营销与服务水平。推进特色健康产业相关商品交易信息化。打造综合型电子商务综合网络平台。依托智慧城市网络建设,利用现有医疗保险系统相关信息数据、网络设施和医疗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终身健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
以上各项支持健康养生养老产业发展奖补政策,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申报、审核,市政府审批,市财政部门负责列入预算并拨付资金。
六、奖补要求
(一)严格申报审批。以上各项奖励政策,由符合奖补条件的生态文化旅游或健康养老产业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其他组织和村集体组织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乡镇初审后向市主管部门申报。当一个单位(企业)或个人获同一类多项荣誉称号时,只能申报最高一级奖项。
(二)严格奖补程序。严格按项目实施、项目申报、考核验收、实施奖补等程序,切实保障生态文化旅游和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奖补政策兑现到位。同一事项涉及两项及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或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属晋位升级的实行差额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对未明确具体奖励标准的及其他未作规定的各类奖补,实行“一事一议”。
(二)对生态文化旅游业和健康养生养老业当年发生安全事故、责任事件、重大投诉纠纷等情况的企业和个人,取消申报资格。
(三)申报单位(个人)应当实事求是地提供相关申报材料,市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凡弄虚作假、虚报、瞒报、伪造相关材料者,一经查实,取消该单位(个人)申请奖励的资格,依法追回已领取的奖励资金,全市通报批评,并取消其下年度申请奖励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暂行5年。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大冶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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