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临空经济区信息公开指南

为推进政务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公开权利人)获得政府信息,根据《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 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政府主动公开信息包括政府层面的主动公开信息和政府各工作机构的主动公开信息。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主要信息:

1、机构职能类

1.1领导分工

1.2政府办公室职能科室(含内设、下设机构)

2、政策法规类

2.1规范性文件

2.2其他主动公开文件

3、规划计划类

3.1发展规划和计划

3.2统计数据和分析

4、政府业务工作类

4.1政府提交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和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提案办理情况

4.4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事项,如: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等

5、其他

5.1黄石临空经济区基本情况

5.2政府领导工作动态(政务要事、政务动态)

5.3单位建设(以政府名义组织的活动)

5.4人事任免

5.5问题解答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黄石临空经济区门户网站,网址:http://lkjjq.huangshi.gov.cn 

2、政府信息查阅室,地址:政府办公室 

(三)公开时限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政府机关应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党政综合办公室 

办公地址:政府办公楼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17:30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0714-8810178

邮箱:1433850450@qq.com

二、 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开权利人要求政府机关公开其主动公开以外且不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 

政务服务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

(三)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公开权利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应填写《临空经济区信息公开申请表》(样表附后)。《申请表》既可以在受理机构领取,也可以在临空经济区门户网站下载。 

2.申请方式 

2.1信函、电报、传真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在门户网站上直接下载《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公开权利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2口头申请。公开权利人可以口头向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当对公开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主要内容做好记录。 

3、申请的处理 

3.1审查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进行审查。对形式要件不完备的告知公开权利人予以补正。对所申请信息为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向公开权利人作出解释。

3.2登记 

对申请形式要件完备且所申请信息为可以公开信息的,受理机构应及时登记,并按照收到申请的先后顺序进行处理。 

3.3答复 

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按下列情形予以答复; 

3.3.1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3.2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3.3.3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3.4不属于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告知公开权利人该政府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3.3.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公开权利人实际情况。 

4、申请表(点击附件下载)。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事项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监察局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将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受理机关违反《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